回家路上在捷運上滑手機,看到這篇網友最愛「2014十大火鍋店」出爐 鼎王、無老鍋掰掰!一看有我吃過的新莊詹記麻辣鍋耶,越看越覺得巧合,怎麼那張照片(還壓上東森新聞雲字樣)跟我拍的那麼像?一查,根本就是我拍的,你們看看連左上角的那隻搖晃的手都跟我2013.09.27發表的【新莊/麻辣鍋】詹記麻辣火鍋 新莊本店 @捷運新莊站步行10分鐘文章裡的照片一摸一樣!
可惡的是用了我的照片,還把我照片右下角的LOGO剪掉,另外壓上東森新聞雲的LOGO!(更新:文末附上本事件始末)
我已經把所有證據都存檔,
才公開這件事!
東森新聞雲的粉絲團如下:
10家火鍋,
居然那麼剛好,
封面就是選用我的詹記麻辣鍋照片。
該篇文章使用的照片:
我部落格上的照片:
把照片放大給大家看,
右下有Venus’ Blog就是我拍的。
右下有東森新聞雲字樣的照片。
直接來比對一下!
你們看看連左上角的那張搖晃的手都跟我拍的一模一樣,
每一樣食材的角度也都一樣!
這不是我第一次被盜圖或是盜文,
我覺得欣賞我拍的照片可以主動聯絡我授權給貴公司使用,
而不是拿了我的照片,
還把右下角我的LOGO剪掉,
然後再壓上東森新聞雲的字樣!
先前曾經有一次被盜文告上保智大隊,
當時我也順利拿到賠償金。
【上法院】盜圖文者賠償我X萬元 – 著作權法案件、請尊重智慧財產權!
已備妥所有證據。
(也跟大家分享,當發現照片或是文章被盜用,當機立下就是把證據全部收集起來)
我愛分享,並不代表可以不尊重智慧財產權,
而且還把我的照片做為商業使用!
未告知&重製照片之文章:
網友最愛「2014十大火鍋店」出爐 鼎王、無老鍋掰掰!
照片出自之原文:
2013.09.27發表的【新莊/麻辣鍋】詹記麻辣火鍋 新莊本店 @捷運新莊站步行10分鐘
首先先誠心誠意的向您道歉引發整個事件,
該篇文章排名資料照片是由蕃薯藤授權提供使用,所以會壓上logo(只要是授權使用的照片我們會壓上logo以防文章被任意轉載),但未料照片的提供來源是有疑慮的,真的很抱歉,已在第一時間請同事將logo取下。再次向您道歉,我的聯繫方式為:0987877590
首先先誠心誠意的向您道歉引發整個事件,
該篇文章排名資料照片是由蕃薯藤授權提供使用,所以會壓上logo(只要是授權使用的照片我們會壓上logo以防文章被任意轉載),但未料照片的提供來源是有疑慮的,真的很抱歉,已在第一時間請同事將logo取下。再次向您道歉,我的聯繫方式為:0987877590
您該文實屬對我跟公司造成傷害,因該排行榜及照片都是蕃薯藤網站提供,但您直接冠上盜圖的罪名實在傷害。若蕃薯藤網站與您聯繫您心中疑慮抦除後,還請還我及公司一個清白。
版主回覆:(12/12/2014 04:53:37 PM)
也已先行修改文章標題,待蕃薯藤網站聯繫及釐清。但對部落客來說,那張照片真的是我本人拍的,那一頓也是我花錢吃的,照片被裁剪及壓上東森新聞雲的LOGO(也未被先知會),真的心裡很不舒服。
苦主不只一位喔!
隨便拿報導裡的一張圖來搜,就又都是別人的食記。
其他格主的水印也一樣被剪了
這一鍋http://blog.yam.com/jingxuan/article/67576673
小豪羊肉爐http://blog.yam.com/potato186/article/52505295
老四川http://blog.yam.com/peray1/article/73354204
一邊默默吃掉別人的水印上自己的,一邊說不知道資料來源
還是其實電腦有問題看不到水印?
最後想說,把logo拿掉,新聞裡放的依然是再製過的照片?好有誠意的抱歉
橘色刷刷屋http://blog.yam.com/lilybonbon/article/78457050
石二鍋http://blog.yam.com/uwxuwx/article/74279121
輕井澤鍋物http://blog.yam.com/darkmoomstone/article/67249562
泉成http://blog.yam.com/carol2013/article/71199996
記者12/12留言道歉,12/13又用番薯藤網站授權的理由..反而要求原創給你們清白??那誰給原創作者清白?何況你們還把圖另外改成自己專屬的LOGO這點就已經侵犯著作權了吧?一點也不尊重原創…!!
蕃薯藤授權使用?請問原圖明明就有部落客的Logo ,為何記者把 Logo 刪掉換成自己的 Logo?我想這不是蕃薯藤的原意吧!?我想網路授權使用的是“原圖”!而不是隨意串改原圖變成自己的圖!
那就再告番薯藤阿(?
那就再告番薯藤阿(?
@2014/12/13 00:18
被盜的圖就是已經壓上你們LOGO,會被冠罪本來就是情有可原。卻講的好像都是部落客胡亂指責…難道妳們真的都沒有疏失嗎?既然認為是蕃薯藤的責任,那也應該請蕃薯藤說明真相,還你清白吧?
記者的留言怪怪的!
該篇新聞文章所有權人是記者吧!
所以使用照片的人就是記者,
那麼侵權是否成立,
應該是看誰使用了照片,
照片所有權人本來就可以直接面對使用照片之人提出質疑,
如果侵權不屬實,
使用人可以要求照片所有權人做名譽回復之行為;
如果侵權屬實,
那使用者就需要去對提供照片者做損害賠償之要求。
怎麼看起來使用者本身,
是讓照片所有權人和提供照片窗口直接對這事件做聯繫,
要兩方釐清後還給該公司及使用者清白…
但這件事情的發生,
從頭到尾照片所有權人以及提供照片窗口都沒有接觸過,
而使用者也非提供照片窗口之人,
兩方是基於什麼理由要做釐清然後還清白呢?
使用照片者本身應該才是要釐清案情並向兩方以及大眾說明的人吧?!